公开公正地审判杨佳

自由之鹰 发表于 2008-10-10 16:32:03


朗朗乾坤(本照片取自杨佳的博客)

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人民便有权
用强力来加以扫除,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
就是用强力来对付强力。
                                                                 ——约翰·洛克《政府论

忽惊逃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建立公民社会的设想,而公民社会最基本的准则就是,每个人都不是自己的裁判官,但是,这条准则的确立是有前提的,那就是这个社会存在一个代表正义的权威,他可以平等地对待任何一个国家公民的诉请,在他面前,任何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都可以得到公正的裁决。在现代社会,这个权威就是法律。
 
任何人都不会否认,法律总归是由这个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制定的。然而,制定法律的人却并不因此而高人一等,因为他们是受人民的委托为保障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的福利而制定法律。只有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他才是立法者;立法的工作一旦完成,法律一经制定,就对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所有人起效。在这个时候,“曾经”的立法者在由他们制定的法律面前,就只是一个和其他人等同的国家公民,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受法律保护,也无条件地接受法律的约束。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制定者是这样,执行者就更加如此。
 
在一个正常的国家里,任何人的意志都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当他面对公众时,根本就不允许其受个人意志的牵引;在执法过程中,他只应被法律的意志所支配,一旦超越这个界限,他的任何行为都是非法。在这个时候,被他的个人意志以及基于个人意志的违法行为所伤害的人,就有权向他索求赔偿。当然,如果在这二者之上,还存在一个更高级别的裁判官,能够根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使违反法律的行为受到惩处,被侵犯被伤害的人得到有效的赔偿,法律的救济得以实现,法律的尊严也得到维护,那么矛盾就会被化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受影响,国家也就能井然有序地在既定的轨道上平稳地运行。
 
但是,如果法律的执行者肆意妄为,时时以个人的意志来代替法律的意志,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因为执法者的滥权而受到伤害的人的诉请得不到回应,由于各种盘根错节的关系而导致法律的救济无法实施,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无法获得保障,那么,人民就只好退而求其次,将渡让给国家的部分权力——充当自己的裁判官的权力——收回,以个人的力量去寻求正义的裁决。
 
笔者是一个普通的国家公民,既不是思想上的激进分子,更不是行动上的恐怖分子。我愿意遵守这个国家的任何一部为人民所认可所接受的法律,但是,当那些因为掌握权力而在事实上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的人不愿意遵守法律时,我们是不是只能用羡慕的眼光去欣赏他们的幸福而安于自身的不幸呢?我们愿意维护法律的尊严,但前提条件是,我们生活在这个国家,可以时刻感受到法律确实是在维护我们,而不仅仅只是扶持一小撮人或一个党派,使其有别于最广大的人民,让我们看着他们的地位有别于我们。我们希望法律能够得到公正的执行,让我们看到这个国家不是只有强权而没有法律;如果法律的执行者肆意地践踏法律,视法律如无物,那么,我们是不是还要继续接受法律的约束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发出通知,将于本月13日“公开”审理杨佳上诉一案。我们希望这次审判是公开的,我们不仅仅希望这次审判是公开的,更希望审判是公正的。只有这样,我们才得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也维护我们每一个国家公民的尊严。

*******************************************************************
附:上海高院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08年10月13日上午09点3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审理上诉人杨佳涉嫌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审判长:徐伟
www.hshfy.sh.cn/fyitw/gweb/

YouTube有关杨佳的视频(我无法想象,法律是如此儿戏的东西)
tw.youtube.com/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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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2008-10-10 20:43:21

    还有法吗?我怎么觉得这是一个金钱的社会~~

    所以我们要打破这个金钱的社会。

  • 泽
    2008-10-11 19:49:01

    法没了,现在金钱也出问题了。全乱了。

    那就更乱一点,让问题都暴露出来,以唤醒更多的人。

  • 泽
    2008-10-12 10:26:44

    支持老哥的...00XX..路线。

    谢谢老弟的支持,

  • 2008-10-12 15:41:02

    俺个人认为,有些时候,党派利益超越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但是有些时候不能太多。
    打酱油去了。。。

    那我也俯卧撑去了,哈哈……做运动去。

  • 2008-10-12 22:27:03

    我不得不说,这是一个疯狂的世界,很疯狂.

    要想办法扼制这种疯狂。谢谢白衣天使。


  • elyp257
    2008-10-31 16:22:14 匿名 219.138.*.*

    中国太平得太久了,官吏与民众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了,这是体制决定 的。官清似水,吏滑如油,国家还有救。现在中国是官不清,吏更滑 ,舆论又掌握在政府手里,百姓去哪里维权?一党制的体制不改变, 这种事将不断发生。

    所以我们才要自由的表达,并争取表达的自由。


  • liaomk
    2009-04-15 12:57:49 匿名 218.18.*.* http://445950222.qzone.qq.com/blog/1236055400?ptlang=2052

    08年12月10河南金诚国际旅行社交过89人走单港五日精华游团队,按协议,鹏运国旅只需负责香港接待旅游和住宿,并包含由广州接站和送至广州的往返车费,不包含广州至河南的往返车费。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此团待行程结束后,由于当时深圳至广州高速公路正在单边全封闭修路,所有前往广州方向的车辆只能绕道而行的情况下,遇到大塞车至使其中一台旅游巴士没能赶上火车,后来河南金诚国际旅行社领队打电话过来要挟我司计调!,要求马上支付赔偿他们所有车票损失,我司曾经理当时接到崔领队的电话就很纳闷,这耽误了上车怎么就让我们来赔呢?领队说这旅游巴士车是我们帮她们请来的,说开车的师傅绕了路,从而没能赶上火车, 所以要我们来赔!曾经理就说,既然都已经这样了,你先不要着急,赶不上这趟,还可以改下一趟的火车。当天的票误了只要改签一下就可以啦。对于损失待团队回去后我们再协商处理也不迟,可领队就是说要拿到票给到她才行,不然就不下巴士车了,并且还说他们身上都没钱了,买不了火车票。我们说,现在派人过广州就会耽误了下一趟的列车,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深圳到广州也要一个多小时,再说改签也无需拿钱出来再买票啊,就这样,和他协商了半小时之久。
         这时,开巴士车的吴司机也等不急了,打电话来问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就问他为什么要绕道行驶,吴师傅说他没有绕道,高速路整条路都在修,这是谁都知道的,我们走的都是最近的路,可路上又塞车,那你说我该怎么办?客人现在说非要你们拿票来才下车,可我这样耗不起啊,我还有其它的车单要接啊。在司机的再三恳求下,我们也出于无耐,也就也只好说那你先报警吧。
         我司计调与领队再次协商赶下一趟车,可领队坚决不干,非要我司派个人去才行,我司曾经理说“上车后再补换成卧铺也就可以了,待团队回去后再来协商补票一事,以前我们也有遇过同类的事,也是待客人回去了才来处理的,回头该怎么赔就怎么赔,何必耗着客人呢?”也真是从来没见过这样的领队,据说崔培青是个老领队,他有着丰富带团经验,可当时深感领队有意在叼难, 以致错过了下一趟列车,没过多久,我们就听他们说去买了飞机票,我们也不清楚他们是不是真的买了机票,至今也没看到他们的机票依据,搞不懂的是她就不肯改签,非要去买贵的机票。
        就这样,次事平静了下来。
        为此,曾经理又多次与他们协商关于赔偿一事,并答应赔偿他们的火车票和餐费及在广州的住宿费,可他们就是不同意,非要我们赔偿他们的机票及所有款项,谈判多次进入僵局,没多久,他们就直接向旅游质检局投诉,接到旅游质检局的投诉后,也同时将我方观点以书面形式上交了质检局。
        于2008年1月28日回复旅游局投诉说明后,未等旅游局处理意见出来,河南金城国旅又以恶意收账形式,于2008年2月4日上午委托社会人员“邓吉军”等四人到我司要钱,我司经和他们的委托人“邓吉军”等4人进行协商,后在罗湖区南湖派出所调解的情况下,并达成和解协议,由我司支付现金伍仟元给他们的委托人“邓吉军”等人了结此事,以后不再做任何追究,后附委托收款人签字收据及委托书复印件,当时廖总就与他们公司负责人马祥辉取得联系,马祥辉当时说给的太少了点,但也没作什么异议,我们就要邓吉军在复印件上也写上委托人邓吉军签字说明并加按手印!
      没想到在2008年10月2日又收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是河南中大工贸有限公司对我司的上诉,离奇的是我们从没和河南中大工贸有限公司签过任何协议,也从没收到过法院来的传票,后来问了金水区人民法院刘延峰法官才知道,这河南金城国旅接的是河南中大工贸有限公司的团,而河南中大工贸有限公司虽然没与我司有合同协议书,可他和河南金城国旅有协议,所以他将我司列为第一被告,并说这是连带关系。
         因此,对法院就将这不公正的判决书判下来实在匪夷所思,实在让人不可思议,而且判决如下:1、被告鹏运公司赔原告所有损失42915元,2、河南金城国旅无需负任何责任,审判长刘延峰, 代理审判员张迎、代理审判员赵明华;就这样我司稀里糊涂就成了被告,而且第一被告不在庭的情况下就这样判决的。
      我们相速也就请当地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代福华、刘建庄律师予以上诉,本来我们认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是不公正判决,而且违反规定和违反程序的情况下判决的!我司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可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代福华律师说,若是这样,就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了,既然他们都能如此判决,你们还相信这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能公正吗?还不如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就听了代福华律师说的!于08年12月1日提交了上诉状,没多久就收到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是2009年1月8号开庭,直到09年1月21日代福华律师来电说,“告诉你一个很不幸的消息,收到中院的判决书了,可非常的失望,结果是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王怡、审判员陈起启辉!我看你们还是想其它的办法吧?这判决太让人意外了,根本没法接受。”
      听了代福华律师这翻话,我们还真觉得奇怪,当时代福华律师都说这官司很有把握的,怎么就一点转机都没有呢?真的是我们错了吗?带着疑问,我走访了深圳多家律师事务所,也问了几位资深律师和相关媒体,都一至认为这判决书不合理;
         其一,这程序不符,鹏运公司与河南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协议,不能成第一被告,河南中大工贸有限公司应该先告河南金城旅行社;
          其二、此类纠纷不是侵权案件,所以不能使用连带关系;
          其三、就算是视为“第一被告”,传票没收到就开庭,只听原告一面之词就草率判决实在让人费解;
          其四、河南金诚国际旅行社当时在法庭不承认派邓吉军等人来收款一事,我司代理律师有在法庭说过,若金诚旅行社不承认邓吉军等人来收款一事,此案件就因该转为刑事案件,法庭没作任何反应从而判决。
          其五、判决书上说河南金城国旅无需负任何责任,那鹏运国旅又怎么去负责任呢?河南金城国旅是他们的真正合同人都无需负任何责任,说明这根本就谁都没责任,难道这塞车是鹏运自己搞着塞的?所以这只能是义务性赔偿,义务性赔偿就是共同承担,没有责任赔偿;因此,不排除有当地保护性质在内,若要翻案还是有希望,中院不行还有高院,省高院不行还有北京和社会媒体的监督,怕什么,有政府在就不怕没有天理,让他们去强制执行,我们要的是成定局和有效证据,有些官员就是在败坏我国司法形象,总认为这是小官司,反正对方有钱,随便判一下就是,他们没想到他们的行为是代表我们的政府在实施,他们要是腐了或者不公正,人民还相信我们政府和拥护我们政府吗?所以我们非常关注这司法部门的一些情况和变化。听到这,我们又多了些勇气,不然我都快泄气了,过些天我再将判决书公布于众,让我们的读者做一次法官,你认为你会怎么判这类案件。
                                                          ----作者:明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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